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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药监局出台《江苏省推行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

时间;2016-02-19 03:44:34 来源:本站 作者:admin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督促和警示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试行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部署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出台了《江苏省推行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苏食药监规〔2015〕3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结合当前食品生产监管形势及全省实际,初步确定将以下九种情形纳入“黑名单”制度管理:一是一个年度内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三次以上(含三次),整改完毕后,在后续的检查中仍然存在同类问题的;二是一个年度内产品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国家、省级监督抽查或者市、县、区级评价性抽样检验不合格,且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或者反映产品特征性能的项目的;三是使用不合格原料(如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加工生产食品或生产变质、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死亡的;四是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编号及故意涂改生产日期等生产食品的;五是在食品中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以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严重后果的;六是拒不接受检查,抗拒执法或变相抗拒执法的;七是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的,或是在申请食品生产行政许可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八是因存在食品安全严重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九是具有主观故意,违法生产食品,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情节的恶劣、危害严重等情形存在依法或者需要列入黑名单的其他情形的。
  《意见》还从信息采集、信息核查、信息告知、审核确认、批准公布、上报备案、信息删除等方面对“黑名单”制度实施的程序、时限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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